10个常见涉税问题

时间:2021-04-30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根据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问题一:

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

不需要。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另参考深地税发[2000]91号,经请示总局地方税司,"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问题二:

在判定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答复: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根据2019年1月17日出台的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019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国税总局在线访谈“实施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助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中解答了这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6个问题 [ 网友137336 ]提问:我想问一个关于从业人数方面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出的人员,要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解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规则,“‘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此次答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劳务派遣人员仅算入接受派遣的单位从业人数,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计算方法更加合理,也使得劳务派遣公司能更大限度地享受优惠。


问题三:

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3月份我们开了25万元广告费发票,申报表填报在哪里?


答复:

将25万元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问题四:

小规模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增值税按照13%还是可以简易征收?


答复:

1、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

企业2020年购置了一台500万元以下的二手生产设备,这台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复:


可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问题六:

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复:

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题七: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收资本这一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复: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八:

一次性收取了几年的房屋租金,增值税一次性缴纳吗?那么房产税能否分次缴纳?


答复:

1、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是一次性缴纳的,只要是预收了房租,不管是否开票,就要缴纳增值税了。


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税「2017」58号修改,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房产税方面: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总局未明确,各地规定不一,执行时还要咨询一下主管局的口径:


参考一: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二:

(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2)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苏地税函[2000]135号):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3)浙江省:按照《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

(4)河北省 问:纳税人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增值税、房产税如何缴纳(一次性缴纳或者可分期缴纳)?

河北税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一次性收取20年租金,不需要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5)厦门市 问题: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厦门税务: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因此,A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6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逐月进行纳税申报。


3、印花税方面: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因此,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问题九:

个人为公司买的固定资产,发票开的个人,能否入账?


答复:

业务真实发生了,可以入账没有问题,税务方面的问题是另外一回事。根据税法的要求,个人抬头的固定资产,无法证明其与企业经营的相关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十:

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年限需要调整吗?

答复:不需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文,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案例:如果企业2020年10月购买一批家具,价值96000,会计折旧年限是8年,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5年,这时会计折旧年限就大于税法折旧年限,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分析:当月购进当月不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2个月折旧。

会计折旧金额=(96000/8*12)*2=2000元

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

税法折旧金额也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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